国泰鑫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国泰鑫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3 05:23 点击次数:90
国泰鑫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8 月 10 日
基金名称 国泰鑫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鑫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8255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
基金运作方式
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8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
《国泰鑫鸿一
公告依据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鑫鸿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
注:
(1)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含)起至 2024 年 8 月 11 日(含)。根
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
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 2024 年 8 月 13 日(含)起至 2025 年 8 月
务。
(2)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请各位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
该日)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
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
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含)起至 2024 年 8 月 11 日(含)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自 2024 年 8 月 13 日(含)起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
(含)止,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如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
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0.01 份,若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登记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登记机构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 Y≥7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
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某销售机构持有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
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任一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补差费为零。
①本基金可支持转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产品。
②同一基金 A/C 类份额之间不可进行转换。
③若涉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转换业务仅限于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渠道办理。
①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为 1.00 份,各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详见相关公告及规定。如投
资者在单一销售机构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低于规定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
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转换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且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已在该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
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发售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④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布
的基金网上交易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等文件。
⑤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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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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